〖提要〗在無單放貨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如無單放貨的事實成立,承運人即應依照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向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承擔違約責任。實際承運人未收回自己所簽發的提單(海洋提單)而無單放貨的,委托其實際運輸貨物的承運人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同時,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實際承運人適用該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亦可以請求其承擔憑提單交付貨物的法定責任。此時,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對托運人或提單持有人承擔連帶責任。〖案情〗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被告:**環球國際貨運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CMACGMS.A.)被告:**集團公司(BRILLIANTLOGISTICSGROUPINC.)2000年2月28日,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與**國際化工采購有限公司(INTERNATIONALCHEMICALPURCHASING,INC.以下簡稱“國際化工”)簽訂價格條件為FOB的貿易合同。4月10日,被告**環球國際貨運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代理作為承運人的被告**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發提單,載明托運人為原告,收貨人憑國際化工指示,裝運船名CMACGMDELACROIXE01D,裝貨港上海,卸貨和交付港紐約。**公司又將涉案貨物交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運輸,**聯合國際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公司簽發了提單,其上載明托運人、收貨人及通知人均為**公司,裝貨港、卸貨港,裝運船名同**公司的提單。5月3日,**公司發傳真給**公司的代理人INCHAPE,要求憑正本提單放貨。11月6日,國際化工與**公司之間就涉案貨物下落進行傳真交涉。11月9日,**公司發傳真給原告稱貨物已被**公司無單放出。**公司和**公司均稱自己已失去對涉案貨物的控制。〖裁判〗上海海事法院一審認為,原告作為提單實際持有人依提單與**公司之間有效成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法律關系。**公司不能向原告即自己所簽發的正本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應作為承運人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但**公司與原告之間未建立直接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其作為受**公司委托的實際承運人,僅就其與**公司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關系向**公司承擔憑正本提單交貨的合同義務,不應向原告承擔合同項下的貨物賠償責任。原告亦未能證明**公司具體實施了無單放貨的侵權行為。據此判決被告**集團公司向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支付貨款和出口退稅損失,以及上述款項的利息;對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和被告**集團公司均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在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履行范圍內,《海商法》對承運人責任的規定也適用于實際承運人即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公司未履行憑其簽發的正本提單向**公司交貨的義務,也實際損害了原告的權利,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海商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應由**公司與**公司對原告**江蘇連云港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為此維持一審法院關于被告**集團公司承擔無單放貨責任的判決,同時判決被告**達飛輪船有限公司對被告**集團公司的賠償款項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評析〗一、FOB貿易條件下實際托運人的法律地位依據《海商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履行范圍內的托運人分為兩種,一是“合同托運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與承運人訂立海上貨運合同的人;另一是“實際托運人”,即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或委托他人為本人將貨物交給與海上貨運合同有關的承運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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