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暴力的概念
在對婚姻暴力進行分析時,首先應對婚姻暴力的概念作出科學的界定。女性主義者大多認同一種較寬泛的描述,即把凡是傷害婦女或使她們處于屈從地位的行為甚至不作為,都看成是對婦女的暴力,如女性的貧困、營養不良、不能平等地享有健康服務、受教育或參與決策的權利,被剝奪財產或繼承權,譏諷、漫罵、誹謗女性等精神虐待等。國內有學者提出“隱性暴力”的概念,即把對生女孩婦女的歧視,如產后營養差、休息少、被指桑罵槐等間接傷害女性精神和健康的行為視作“隱性暴力”。前不久中國婦女報登載多篇文章,將喜新厭舊、經濟限制、無端猜忌,甚至把嘮叨、沉默不語、視若無人也視作暴力,并認為這是深層次的暴力。
上述寬泛定義的好處在于,它把對女性的暴力放到更廣泛的社會背景下來考察,其目的在于引起有關方面對眾多侵犯婦女人權現象的關注,引導人們去否定以往被視作可接受的社會結構和實踐。但由此也帶來相當大的風險,這不僅表現在“一個詞的外延越大,內涵就越小”的邏輯演繹上,更由于引申的含義過多,有時反而什么問題也說明不了,同時還可能導致出于正當自衛的反暴力行為的寬泛化。
我們認為把心理傷害、精神虐待或所謂的“隱性暴力”都納入暴力范疇的缺陷首先在于其概念的不確切,即把“暴力”和“虐待”、“歧視”相混淆。“虐待”可以包括精神傷害、生理虐待,如惡言凌辱、凍餓惡待等;“歧視”可以涵蓋在政治、就業、教育、社會生活等方面的不平等待遇;但“暴力”則必須以強制性的武力行為作為要件,僅對他人造成心理傷害或精神壓力尚構不成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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