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五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當事人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即一審法院自收到當事人的上訴狀之日起應當在30日內將上訴材料報送二審法院(郵寄的路途時間除外)。如果一審法院未在規定期限內將上訴材料報送二審法院,則違反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不得上訴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根據《婚姻法》,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是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而不是離婚案件。
民事訴訟可以上訴的情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上訴的實質要件,即哪些裁判可以上訴。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以及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不予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管轄權異議的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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