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分割債務如何清償
債務的清償
夫妻共同債務應先于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
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后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確償還的先后和辦法,并規定只有在共同財產不足清償,個人所有財產也不足以清償應償份額時,或者是雙方有重大爭議時,才應由人民法院判決。在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個人財產應優先償還共同債務是離婚時債務清償的一項原則,也有必要規定在法條中。另外,由于共同債務的清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的利益,審理這方面的問題時自應通知債權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糾紛。這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企業破產或倒閉,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嗎
2020-11-12未按時支付定金可以解除合同嗎
2020-12-26行政處罰告知行為是否可訴
2021-01-22公示催告的申請費由誰承擔
2021-03-18施工過程中受傷的哪里的法院有管轄權呢?
2020-12-19民法典草案變化:無人照料的“被監護人”誰來保護
2021-01-01非直系親屬房產贈予合同怎么寫
2021-03-14交通事故訴訟律師費是多少
2020-12-28撫恤金第二順序是等額繼承嗎
2021-03-18建筑工屬于雇傭關系嗎
2020-11-30勞動合同快到期前可以變更期限嗎
2020-11-13在職期間是否有保密費和競業限制費
2021-01-13社保能不能當作在某單位工作的證據
2021-02-23人壽保險有哪些種類以及老人人壽保險應該怎么選擇
2020-12-10這種情況能否獲得人壽保險公司經濟補償
2021-02-02免責條款的定義是什么
2021-03-22原保險合同成本如何確認
2020-12-23車禍人傷保險賠償流程是什么
2020-12-27汽車保險每年都交嗎?車險到期不買后果會怎樣
2020-12-30保險公司騙保該如何維權
2021-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