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否必不可少?
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是必不可少的,因為法律當中關于辦理遺囑公證的這些事件的話,通常規定的是有兩名公證人來共同辦理遺囑公證,其中一名的話必須要在公證書上寫一下自己的名字,因為特殊情況之下是有可能一名公證人員也能夠辦理,但是必須要有見證人簽字。
1、遺囑公證見證人簽字不是必不可少的,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因特殊情況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見證人、遺囑代書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2、《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公證遺囑生效后,與繼承權益相關的人員有確鑿證據證明公證遺囑部分違法的,公證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公證遺囑部分內容確屬違法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對公證遺囑中違法部分的公證證明。
二、遺囑公證的流程
(一)申請。
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2、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托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3、需公證的文書;
4、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5、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并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后,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制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并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在現實生活當中,遺囑公證的這種狀況還是比較多的,主要還是因為大家既然已經做出了這樣的遺囑,就希望他能夠得到實現,這樣的話對于自己來說也是一種加強效力的保障,但是遺囑公證它是規定有鑒證人員的,必須要在上面簽字蓋章。
遺囑公證細則
遺囑公證費用是多少,辦理遺囑公證要哪些材料
遺囑公證有效期是多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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