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的概念以及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又稱債務重整,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也就是說,只要修改了原定債務償還條件的,即債務重組時確定的債務償還條件不同于原協議的,均作為債務重組。
(二)債務重組的方式
根據我國會計準則,債務重組方式可以概括為以下4種
(1)以資產清償債務。即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債務人常用于償債的資產主要有:現金、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長期投資、無形資產等。
(2)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是站在債務人的角度看的,就債權人而言則為債權轉為股權。債務轉為資本時,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即將債務轉為股本,對其他企業而言,即將債務轉為實收資本。
(3)修改不包括上述(1)和(2)2種方式在內的債務條件(下稱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如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4)以上3種方式的組合。如以轉讓資產、債務轉為資本等方式的組合清償某項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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