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辭退員工是一件很正常的現象,但是依據相關的勞動法的規定,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往往要給予員工一定的辭退補償金作為其暫時失業期間的補償和贊助。那么,對于這份辭退補償金不交個人所得稅勞動合同法規定合法嗎?律霸小編為您收集整理了相關資料進行解答。
一、公司辭退員工補償金需要納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文件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均。
具體平均辦法為:
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涉及實際操作問題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判定為準。
二、試用期辭退能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后果。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承擔其解除勞動合同合法的舉證責任,如果不能舉證證明其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將承擔不利后果。
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經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沒有證據證實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予以經濟賠償,賠償數額大概為一個月的工資。即你可以拿到實際的工資加一個月左右的工資。
如果是你自愿辭職,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并不承擔賠償。
我們可以根據上述的內容了解到,辭退勞動補償金規定部分內是不用交稅的,但是超出規定部分就要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了。更多相關知識請咨詢律霸相關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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