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會向勞動者支付一定量的代通知金,那么代通知金支付條件有哪些呢?用人單位經營不當大批量裁員的情況下會向勞動者支付代通知金嗎?下面有小編來為大家進行解答,相信此篇文章過后大家就會對代通知金產生全新的認識。
一、代通知金支付條件有哪些?
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 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一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一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應當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備注:在這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若未能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則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標準,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用人單位裁員的情況下適用代通知金嗎?
裁員屬于以上三種情況之外,用人單位不支付代通知金。
三、代通知金如何計算?
代通知金的工資標準是解除勞動合同時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四、代通知金的種類
1、終止勞動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的,應該支付沒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對應的工資的賠償,這是一種賠償責任。具體條文是《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是對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員工的工資損失賠償,其歸責原則是以過錯責任原則。
2、第二種是在《勞動合同法》中的第40條規定的,是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種全國"代通知金"是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代通知金。這就是在外企經常流 行的遣散費中"N 1"中的"1"。
綜上所述,在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代通知金支付條件主要由勞動者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勞動者能力不足無法勝任工作以及合同簽訂的客觀條件變化三部分構成。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已經對代通知金有了全新的認識,希望大家多多學習法律知識,提高個人的法律修養。
協商解除要支付代通知金嗎?
代通知金的計算標準是什么
單位給的代通知金要單獨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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