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法關于減刑假釋的新規包含什么內容?
最高法關于減刑假釋的新規包含的內容是:“確有悔改表現”的認定標準;可以認定為有“立功表現”的行為;應當認定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行為等。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二、減刑假釋的意義
我國減刑、假釋以教育、矯正犯罪人為目的,為此目的而構建的減刑、假釋制度不僅實踐操作與目的錯位,而且還導致司法腐敗、傾斜適用、釋放后再犯罪等現實問題。西方國家最初設立減刑、假釋制度,并不是為了教育、矯正犯罪人,后來教育刑論者試圖以教育、矯正作為減刑、假釋目的,最終卻走向失敗。晚近以來,重返社會思想因關注未來,幫助犯罪人重新適應社會生活而逐漸受到重視,不少國家以重返社會思想為指導,改革調整其減刑、假釋制度,擴大漸進釋放范圍。我國減刑、假釋的目的當轉向重返社會,并構建以自動給予的減刑為基礎的假釋制度。
近年來,減刑、假釋實踐中的司法腐敗、傾斜適用、釋放后再犯罪等問題較為嚴重。中央政法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等相關部門連續出臺指導意見,以規范減刑、假釋的適用。然而,這些指導意見僅在政策上或程序上具有一定指導意義,對減刑、假釋的制度缺陷卻置若罔聞。眾多學者及實務工作者深刻分析了減刑、假釋制度存在的問題,并針對性地提出了若干完善建議。但遺憾的是,這些建議固守傳統的教育刑理論,缺乏對減刑、假釋目的的深刻反省,僅在手段方式上煞費苦心,在細枝末節上大做文章,難以觸及減刑、假釋問題的本質,也就不能徹底解決問題。減刑、假釋的目的定位決定其制度構建,鑒于此,本文對減刑、假釋目的進行反思與重塑,并在此基礎上提出我國減刑、假釋制度變革的基本設想。
我國最高法中對于減刑假釋的規定作了最新的修訂,使其更加適合我們當今的社會實際情況。需要注意的是,減刑和假釋都是針對酌情對犯罪分子降低處罰的方式,這對于犯罪分子改頭換面重新做人提供了非常好的機會,同時也是一種預防犯罪的手段。
假釋是什么意思,申請假釋的條件是什么?
假釋的對象包括哪些人
死緩限制減刑能否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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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林立德律師,法學學士,執業于海南省大型綜合性律師事務所---海南東方國信律師事務所。具有多年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始終認為律師維護的不是公平正義,而是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專注于刑事辯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婚姻家庭、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等領域。執業以來成功辦理多起刑事案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非訴案件,兼任海口鑫偉昌貿易公司、海南省財政廳等公司及政府部門的常年法律顧問。扎實的法律功底、清晰的辦案思路和一絲不茍的辦案態度為業內和當事人一致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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