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監督權,是指消費者對于商品和服務以及消費者保護工作進行監察和督導的權利。“監督”一詞具有監察、督導的含義,監察即對一些不法現象進行檢舉、控告,使其昭然于世;督導,即提出意見或進行處理,以督促違法者改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為了消費者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實施關系到第一個消費者的利益。因此,保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能夠得以遵守和執行,不僅是國家的重要職責,也是消費者自己的重要任務。消費者是廣泛的社會力量,每一人都可以成為消費者,并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得好壞與每一消費者都有一定的利害關系,他們對自己的利益最關心,因而,必然會發揮最有效的監督作用。
消費者的監督權的直接法律淵源是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另外,還有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對于公民的民主權利的規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我國《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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