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據應該怎樣收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證據分為以下幾類:
1.書證,即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特征事實的書面材料,如情書日記、在外開房的發票等證據。
2.物證,即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衛生紙、散落的陰毛、內衣上的口紅、內褲上的精液及有關物品等。
3.視聽資料,即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攝的照片、錄像、錄音等。
4.證人證言,即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如配偶的不法行為被親友、同事、鄰居觀察到的所見所聞等。
5.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如:當事人和法官的談話筆錄等。
6.鑒定結論,即鑒定部門運用專業知識對當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學判斷結論。法院對專門性的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交由鑒定部門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和鑒定人應當提出書面鑒定結論,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蓋章。
7.勘驗筆錄,即勘驗人員在現場勘驗時所制作的筆錄。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時,報案后由公安人員勘驗的筆錄等。
收集和提交離婚案件證據的技巧如下:
1.訴訟主體資格證據;
2.證明夫妻關系破裂的證據;
3.證明由一方扶養子女為宜的證據;
4.證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共同財產的證據。
綜上所述,通過上文的簡單介紹,我們了解相關問題的解答。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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