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90多歲高齡的楊老先生,在老伴過世15年后也辭世,兩位老人終身未育,僅收養了兩個養女,兩個養女又有6個子女。楊老先生生前留有一份代書遺囑,將自己的一處房產平均遺贈給6個孫輩的其中兩人。
明明有6個孫輩,遺產卻只給了兩人,其他人對遺囑的真實性提出異議。有孫輩稱,外公在2004年左右就因年紀大精神狀況不好,而且這份遺囑也沒有進行公證。其中兩人還認為,自己對外公生前盡了贍養義務,外公的后事也是大家一起操辦,故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該案。
法院查明,居委會的證明只表示從2004年起,楊老先生給居委會的印象是有老年癡呆癥的癥狀,而不能肯定已經患有老年癡呆癥。開庭期間,代書人和遺囑見證人也出庭作證,以對抗居委會的證明效力,且兩證人證明代書遺囑是楊老先生的真實意思表示,當時精神狀態是正常的。
最終,根據多種因素,法院判決確認代書遺囑有效。
以案釋法
代書遺囑需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代書遺囑區別于公證遺囑、自書遺囑,口頭遺囑等,它是我國法律所認可的公民多種遺囑中的一種,也是遺囑人所立遺囑的表現形式之一,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我國繼承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代書遺囑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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