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某、田某夫妻二人有一養子小臺,二人擁有樓房一套。1995年11月,臺某因病死亡。2003年6月,田某與侄兒小田、侄媳小張簽訂遺贈扶養協議,并經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載明:臺某生前與其妻田某擁有樓房一套。臺某生前無遺囑。臺某的父母親均先于其死亡。臺某與田某婚后無子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臺某的上述遺產應由其妻田某繼承。附后的遺贈扶養協議載明:小田、小張夫婦負責田某的衣、食、住、行及生養死葬義務,并負責對田某財產的保管;田某將一切日常生活用品和樓房一套遺留給小田所有。2006年7月5日,田某因病死亡。現小臺起訴要求依法繼承臺某、田某的房產。
法官講法:
依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包含配偶、子女、父母。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在本案中,訴爭樓房為臺某、田某夫妻共同財產,臺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原則,其死亡后,屬于臺某的遺產應由其妻田某、養子小臺依法繼承。
《繼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因田某無權處分臺某的財產,田某與小田、小張簽訂的遺贈扶養協議為部分有效。因本案訴爭房屋在田某死亡后,一直由小田、小張管理。根據《繼承法》關于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的規定,上述樓房歸田某、張某所有較為適宜,但田某、張某應按照小臺應當繼承的遺產份額,給予其房屋折價補償,具體數額由法院參照相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確定。由此,法院判決該套房屋歸小田、小張所有,二人給付小臺房屋折價款9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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