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抓捕并丟失已盜取的財物行為人構成何種犯罪
有意見認為,這樣的行為構成搶劫既遂。在即犯了盜竊罪又抗拒抓捕的時候整個行為就已經轉化為搶劫既遂,該構成要件之外的結果并不影響先前轉化型搶劫罪的犯罪形態。但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搶劫罪本質上屬財產犯罪,暴力行為只是其行為特征,犯罪既遂與否最終還是要看行為人是否實際取得財物,因而若行為人先行盜竊未遂,則之后即使其為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實際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也只能認定其為搶劫未遂。
根據我國刑法理論通說,判斷結果犯既遂的標準是法律所規定的作為該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結果的實現,就盜竊罪而言,即行為人對所盜竊之財物是否達到排他性的控制。
轉化型搶劫罪雖然與標準搶劫罪性質相同,構成要件相似,但犯罪形態卻有所區別,具體論之,轉化型搶劫罪的未遂狀態比標準搶劫罪形式更豐富,包括:
1、行為人先行盜竊,詐騙或搶奪未遂,但此后為抗拒抓捕、毀滅罪證而使用了暴力或暴力威脅;
2、行為人先行盜竊、詐騙或搶奪既遂,但此后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毀滅罪證而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脅的過程中又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財物丟失。
一般的“擺脫行為”與“使用暴力行為”,兩者本質上都是為了抗拒抓捕的目的,其主觀上是出于什么目的顯然不是區分關鍵點。要看行為本身是否屬于明顯主動的攻擊行為還是消極防御的脫逃行為。
我們認為,實務中首先應界定被告人的行為是一般的身體接觸行為還是暴力行為。應區別一般的推搡、扯衣領與拳擊、腳踢等行為,而拳擊、腳踢、掌摑、掐頸等一般應界定為暴力行為。其次,我們應該區分被告人是直接傷害故意的行為還是間接傷害故意行為。一般的拳擊、腳踢都是直接傷害故意的行為。而有些在逃脫糾纏過程中,順勢而為的蹬腿、甩掌、甩臂等行為是一種間接的傷害故意行為,如果未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勢,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意見不認定為“使用暴力”。
所以可以看出在盜竊行為被察覺進行抓捕過程中暴力抗法行為的具體懲罰力度需要根據相關過程當中暴力抗法程度的深淺來決定。而如果抗拒抓捕的行為是因為當事人屬于被冤枉的情形可以選擇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幫忙上訴,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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