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實施。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同日廢止。
2、交通事故賠償的制度相應發生了哪些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
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3、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的,還要申請復議嗎?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復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4、交警的事故認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認定主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情況、事故的成因等從專業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認定。在訴訟中,該認定可能作為任何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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