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是有條件的對原判刑期不執(zhí)行,主動自首能否判緩刑要看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累犯以外的所有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分子。
除累犯以外,是因為累犯是因犯罪被處以刑罰以后再法定的時間以內的再次犯罪,其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都較大,而其他被判處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則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對社會危害性不大、個人的人身危險性也不大,實行緩刑對社會穩(wěn)定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二)實行緩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會。罪犯是否再危害社會,除刑法自身的威懾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決于犯罪分子自身對所犯罪行的認罪、悔罪表現和犯罪情節(jié)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對自身的犯罪沒有認識、沒有悔罪表現,肯定會再次危害社會,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節(jié)嚴重、手段惡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實用緩刑,因為他們有可能再次危害社會。
緩刑實用的上述二個條件缺一不可,必須同時具備才能適用緩刑,正確適用緩刑的條件,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對正在準備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懾力,充分發(fā)揮刑法的打擊犯罪、懲罰犯罪的作用。
自首如何認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一)如何認定“自動到案”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或者雖被發(fā)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也視為自動到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
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guī)勸、陪同投案的;
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8、犯罪后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
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9、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供認犯罪事實的;
10、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
11、因特定違法行為被采取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等行政、司法強制措施期間,主動向執(zhí)行機關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的;
12、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fā)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fā)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13、交通肇事后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如何認定“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并且還要交代姓名、年齡、職業(yè)、住址、前科等情況。
1、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2、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3、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4、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5、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6、犯罪嫌疑人多次實施同種罪行的,應當綜合考慮已交代的犯罪事實與未交代的犯罪事實的危害程度,決定是否認定為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7、雖然投案后沒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實,但如實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或者如實交代的犯罪數額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數額,一般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8、無法區(qū)分已交代的與未交代的犯罪情節(jié)的嚴重程度,或者已交代的犯罪數額與未交代的犯罪數額相當,一般不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9、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時雖然沒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但在司法機關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實之前主動交代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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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江鋒律師,大學本科學歷,法學學士學位,現為石家莊市律師協會公司專業(yè)委員會委員、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律師。 李江鋒律師2008年在校期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09年大學畢業(yè)以后到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實習,同年到河北錦澤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李律師自執(zhí)業(yè)以來,辦理了大量的民事及刑事案件以及一些有社會影響的案件,如無極6.16環(huán)境污染案等。同時,李律師還擔任了河北**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等多家單位法律顧問。李江鋒律師愿以嚴謹的工作態(tài)度,專業(yè)的法律知識,為您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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