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如何處理
原則上,公司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超越經營范圍可能涉及到相應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承擔。
1、民事責任方面,從目前的實踐來看,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公司超越一般經營范圍所為的行為原則上是受法律保護的,并非一律無效,一般只有在公司超越經營范圍所為的行為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規定的情況下才會認定為無效。
2、行政責任方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條第四款的規定,對超越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違反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從事非法經營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非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二、超越經營范圍簽訂合同效力
對于企業法人超出經營范圍所簽訂的合同的效力問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認定合同無效。但違反國家限制經營、特許經營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經營的除外。”也就是說,只要不違反限制經營等,企業法人超越經營范圍簽訂的合同均為有效合同,此點充分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上述所謂限制經營,即體現為國家產業的規制;所謂特許經營,即國家宏觀經濟和整體社會利益的經營活動,如煙草專賣、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藥品等;所謂禁止經營,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根據有關苬,企業法人需要在已經核準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也就是不允許擅自超越經營范圍,開展一些業務之外的經營活動。而實踐中,要是公司超越經營范圍從事了一些違法活動的話,那么按照規定需要給予相應的處罰。除法人承擔責任外,還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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