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8日,原告以醫療服務合糾紛為案由起訴被告方違約。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在市醫院的治療費用6879.68元、交通費用350元。被告方以不構成醫療事故為拒賠并申請鑒定。市醫學會鑒定結論為,本案例不屬醫療事故。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結論為,被告對原告的醫療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被告的醫療行為對原告胃穿孔漏診有一定責任,存在醫療過錯。
分歧:本案在審理對該案的事實認定及屬于非醫療事故損害糾紛無爭議。但對本案的處理,適用法律,賠償范圍,賠償責任,如被告如何承擔民事責任,承擔具體的賠償責任有著不同意見,即全部賠償、部分賠償、不負賠償責任。
評析:第一意見認為:被告應負全部賠償責任,理由是被告在履行醫療服務合同中,未盡到法定和約定的義務,而致醫療服務質量存在瑕疵,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一種嚴格責任,應適用嚴格責任原則,故應承擔賠償損失,賠償范圍包括直接損失及間接損失。損失包括求助人員另行租車的損失,因延遲而致病情加重造成損失。醫療服務合同的合同違約一般存在三種損失后果,即死亡、殘疾或功能障礙,無明顯后遺癥但延長了醫療終結時間或促進病情惡化。本案應適用合同法等,依《合同法》第113條規定,違約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亦賠償全部損失。
第二意見認為:被告應負部分賠償責任。理由是被告已構成違約并要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颊邿o損害后果。本案應適用民法通則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并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告承擔延誤醫治及對擴大的損失負責,負主要責任,原告對原發病及其醫療費負責。賠償范圍即減去原發病應計算的醫療費之后的醫療費、租車費等損失。
第三意見認為:被告免除賠償責任,只負補償責任。理由是雖然原告依《合同法》第122條違約之訴。該案本質上仍屬非醫療事故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故應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依民法侵權理論要承擔侵權責任,需符合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并且醫院是公益性事業單位。本案中被告行為屬合法行為(受害人的同意行為),無損害的事實(原告已治愈)無因果關系(見司法鑒定)。有損害才有賠償故不承賠償責任。但補償原告或給予原告的救濟、卻屬另一法律關系。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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