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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是關于財產的權利,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于那些沒有規定時間內還債的并對債權人造成傷害的行為做了相應的規定,極大程度上保障了債權人的權利和財產安全,那么代位權訴訟被告如何列呢?下面就讓律霸的小編為您解答。
一、代位權訴訟被告如何列
1、起訴人(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起訴。
2、被告為被代位的債權的債務人。
3、列債務人為第三人。
二、代位權的法律依據
1、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2、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
3、債權人的代位權債權人代位權制度是由法國《民法典》在立法中最先確立的。我國《合同法》第73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1999年12月1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代位行使的前提條件、范圍及代位權訴訟等一系列問題作了進一步的規定
4、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和職能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于行使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并危及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以自己的名義代替債務人向第三人行使權利的權利。債權人代位權的職能主要是保全債權,彌補強制執行法的不足。
5、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要件第一,須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權利。如果債務人對他人沒有權利存在或者曾經存在的權利已行使完畢,債權人則失去代位行使的權利,就無法行使代位權。債權人可代位行使的債務人的權利是受法律限制的,《合同法》第73條第1款明確將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限定于債權,且須為到期債權。學者認為《合同法》的這一規定不符合債權人代位權制度的立法目的,代位權行使對象不應僅限于到期債權,應采取目的擴張的方法加以解釋。
三、代位權特點介紹
1、代位權是債權人代替債務人向債務人的債務人(即次債務人)主張權利,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
2、代位權是一種法定債權的權能。無論第三人是否約定,債權人都享有此種權能。
3、代位權是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4、代位權在內容上并不是對于債務人和第三人的請求權。在內容上,代位權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債權,而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債務人的財產優先受償。
代位權訴訟被告如何列是根據《合同法》規定的,訴訟的起訴人也就是債權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的,并且被告必須是代位權中的債務人。代位權是一種維護債權人利益的權能,債權人享有此種職能,但是代位權的行使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債務人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的話,債權人就不能行使代位權了。
代位繼承的法律份額是多少,哪些人可以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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