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逾期不還債,可否起訴保證人?劉某咨詢:2006年6月10日,張三向我借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由李四作為保證人,約定“如果張三到期不能償還該債務,由李四承擔保證責任,直到張三的債務本息還清為止”。借款到期后,我向張三多次催討,張三均以無錢為由拒絕償還。
2008年11月,我要求李四承擔保證責任,李四說,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期限只有6個月,已經超過保證期限,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我想問一下,我現在是否可以通過起訴要求李四承擔保證責任?答復:你只能先對張三起訴,要求其履行還款義務,只有在對張三強制執行其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李四承擔保證責任。
依照保證的方式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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