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盜竊槍支罪如何定罪處罰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盜竊武器裝備罪,是《刑法》第十章的一種。盜竊武器裝備罪,是指現役軍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武裝部隊武器裝備的行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是《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的現役軍人、軍事任務的預備役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這里的“武器裝備”,主要是部隊用于實施和保障作戰行動的武器、武器?系統和軍事技術器材的統稱,如槍械、火炮、戰車、飛機、通信系統等。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部隊人員配備的槍支屬于武器裝備的范疇,現役軍人盜竊武器裝備就?屬于軍人違反職責罪,因此應當以盜竊武器裝備罪定罪。
《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處罰,并不是規定按《刑法》一百二十七條定罪。《刑法》第四百五十條規定的人員,盜竊、搶奪屬武器裝備的槍支、彈藥、爆炸物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條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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