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遺產債務的清償順序有何規定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并沒有明確指出遺產的分割繼承和清償債務的先后,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前清償債務,則不存在順序問題;若是在遺產被分割繼承后,債權人才得知債務人(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則各繼承人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對債務負有連帶清償義務。
如果既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在分割財產后,尚未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應當清償的債務和繳納被繼承人生前應當繳納的稅款,首先應當由法定繼承人按照其所繼承遺產的比例清償債務。如果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則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照其所繼承和所受遺贈財產的比例清償債務。究其原因,因為遺囑繼承和受遺贈體現了被繼承人的意志,而在民法中,意思自治應當被尊重,所以應當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債務。
一般來說,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為:
(一)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二)被繼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也就是說,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在時,有第二順序繼承人代位繼承。此外如果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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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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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法律系本科畢業,律師執業六年,擅長民事糾紛的處理,處理過多起民事糾紛案件,獲得委托人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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