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勞動法的不斷完善,以及人民素養的提高,很多勞動者都有了法律意識。也正因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糾紛案件一直呈現一個增長的趨勢。
有的時候,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達成共識,可以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但是遇到一些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來說,就讓勞動者很心寒了,這個時候勞動者要選什么維權途徑去維護自己權益呢?
相信懂點法的人都知道當有勞動糾紛時,要去進行勞動仲裁。但你知道嗎?勞動仲裁委員會也并不是都管的,有的時候去找勞動監察大隊會更合適!勞動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監察大隊是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兩把利劍,那什么糾紛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什么糾紛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呢?
一、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以下勞動爭議時,可選擇勞動仲裁委員。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從以上案件受理范圍,可以看出既有不同部分,也有很多是重合部分,比如訂立勞動合同、工作時間、工資等,那么作為勞動者應該按照什么原則去選擇呢?
1.勞動者自愿原則。在兩個機構都可以管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自由選擇管理機構,可去仲裁科去勞動監察,但只能二擇一。
這類型案件包括: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拖欠克扣勞動者工資、拖欠工傷醫療費、加班加點不支付加班費、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工資低于最低工資等。
2.各司其職原則。有些案件是明確規定受理機構的,要求恢復勞動關系、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等個體勞動爭議屬于勞動仲裁受理;使用童工、職業中介的違法事宜屬于勞動監察受理的。
3.一個根本原則,有爭議的勞動糾紛勞動監察絕對不會受理。
通過以上三個原則,相信大家也知道了什么糾紛可以去勞動仲裁委員會,什么糾紛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小編建議對沒有爭議、欠款金額較小的、不想拖時間的勞動爭議案件首先選擇勞動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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