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作為避免遺產糾紛的有力手段,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意識到立遺囑的重要性了。對于立遺囑人來說,自己一生中積累下來的財產,通過立遺囑來進行分配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愿,而對于遺囑繼承人來說,則多了一份確幸和從容。
王芳(化名)在年幼,因為父母外出務工,從小就跟著爺爺奶奶生活,王芳一直以來也孝順懂事,和兩個老人感情十分深厚,因此老人早早就立下公證遺囑,將名下的一套房產留給了孫女王芳。
在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后,王芳一方面因為忙于處理老人的后事,另一方面則認為房子已經歸自己所有,就遲遲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后來王芳拿著遺囑到房產部門及公證處辦理過戶手續,不料竟遭到拒絕。
遺囑是立遺囑人死后才生效,只要死前沒有立新的遺囑則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生效,有效期限沒有嚴格的法律規定。那為什么王芳會被拒絕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的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因此王芳不屬于法定繼承人,屬于受遺贈人。因此,由于王芳(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沒有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所以被視為放棄受遺贈。
補充說明: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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