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法第84條第一款規定:“如果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方面進行協調和處理?!北疽幎ㄒ幎?,解決集體合同糾紛有兩種途徑或兩種途徑。首先,爭議雙方應通過協商解決。雙方協商不成,經充分協商后解決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梢哉f,行政調解是我國處理集體合同糾紛的基本手段。根據勞動部1994年12月頒布的《集體合同規定》,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爭議的程序包括:①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不能解決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勞動爭議協調處理機構申請協調處理;未提出申請的,勞動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情況予以協調處理。② 為協調和處理因簽訂集體合同而產生的爭議,雙方應指定3至10名代表,并指定一名首席代表參加。③ 勞動行政部門協調處理集體合同簽訂爭議時,應當組織同級工會代表、企業代表和其他有關各方代表進行協調。④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解決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如果爭議復雜或因其他影響處理的客觀原因需要延期,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法第79條規定,在發生勞動爭議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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