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過程中,用違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礙投票的違法行為,犯罪者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犯破壞選舉罪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行使選舉權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權力,沒有人能剝奪我們的選舉權。下文對破壞選舉罪判多久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一、破壞選舉罪的定義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破壞選舉罪的立案標準
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沖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由上述規定可知,當行為人的行為具有以上情形,即應當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三、破壞選舉罪的懲罰
第二百五十六條 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上文對破壞選舉罪判多久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根據上文我們可以知道破壞選舉罪按照法律規定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選舉一般強調的是公平,有人用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影響選舉結果,這樣惡劣的行為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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