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業勞動合同一般幾年
勞動合同幾年一簽,法律并無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即可。用人單位可以選擇與勞動者一年簽訂一次勞動合同。但是,簽訂第3次勞動合同的時候,勞動者有權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什么樣的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約定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定情形:下列情形,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主要針對事業單位改制,對應前款的訂立;“國有企業改制”,對應前款的重新訂立
前款:訂立或重新訂立時,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對應前款:勞動者提出或同意續訂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個合同期滿,就滿足了“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只要勞動者提出續訂,用人單位只能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換言之,只要進入了第二個合同期,除非勞動者放棄,必然會導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提高就業的質量和穩定性。
因此,在訂立第一次合同時,用人單位不能以一年為最佳選擇,除非你一年換一批人;職工中勞動合同到期時段應當拉開距離。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是鐵合同:出現了法定情形,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進行經濟性裁員時,只規定優先留用;放寬了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關于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有三個月的,也有5、6年的同,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具體的期限,勞動者可以與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不簽訂合同。通常在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期滿之前,雙方就可以協商看是否續簽勞動合同。一般,如果是因為勞動者原因不續簽的,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不勝任工作的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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