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催書通知書上擔保單位位置蓋章?又不承擔擔保責任
1998年1月至9月,XX石材與XX支行簽訂42份進口押匯合同,總額4516877.93美元。XX石材和XX經銷公司為其中3982128.81美元提供保證。
2000年5月9日XX支行向XX石材出具載有“以上進口押匯均由XX石材提供擔保”的《進口押匯催收書》。后XX石材更名為XX集團。2002年5月9日、2004年4月24日,XX支行兩次向XX石材出具《催收通知書》,催收內容記載由XX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兩年。XX集團均在催書通知書上擔保單位位置蓋章。
2004年6月25日,XX公司與XX支行簽訂轉讓協議,XX支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XX公司。XX石材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XX公司于2006年9月14日向黑龍江高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XX集團還本付。黑龍江高院一審判決XX集團還本付息,對XX石材4516877.93美元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XX集團不服,以其并非為XX石材4516877.93美元借款的保證人為由主張免除該部分責任。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保證人在載有保證擔保要約的催款通知書上簽字,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在債權人發出的明確載有“保證人承擔擔保,期限兩年”的催收通知上的擔保人處蓋章,應認定保證成立。
本案中XX集團的敗訴原因在于:其在載有保證擔保要約的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行為構成了對保證擔保要約的承諾,故最高法院認定其應承擔保證責任。合同的締結,需通過要約承諾的方式進行。合同當事人就要約承諾的內容達成一致,即可使合同成立。保證合同亦不例外。在XX支行三次向XX石材催款的通知單上,均有關于XX集團為擔保人的內容,且后兩次催款通知單中更是直接記載有“由XX集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兩年”的內容。最高法院認為,催款通知單的上述記載構成了對XX集團保證合同的要約,XX集團作為受要約人,在要約上簽字確認即可使保證合同成立。故最高法院認為,XX集團為XX石材4516877.93美元借款的保證人,應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XX集團因此敗訴。
綜合上面的介紹,保證人有相應的權利和義務,要承擔相應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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