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賠償確認書
檢 賠確字[ ] 號
一、賠償請求人基本情況
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請求確認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年×月×日,請求本院確認……(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何種情形)。(適用于賠償請求人申請確認的情形)
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于×年×月×日,以……(申請賠償理由),要求本院……(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但本案的
侵權情形未經依法確認,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本院依法進行確認。(適用于侵權情形未經確認,但賠償請求人直接提出賠償申請后的情形)
三、確認的事實和依據
經本院查明:……(敘述確認的事實及認定的依據)。
四、確認結論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條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確認請求(賠償請求)依法給(不)予確認。
年 月 日
(院印)
刑事確認書制作說明
一、本文書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作。為人民檢察院依法受理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后,對未經確認的違法侵權事由進行確認,向賠償請求人說明確認結果時使用。
二、本文書格式由首部、賠償請求人基本情況、請求確認的具體事項及理由、確認的事實和依據、確認結論、尾部六部分組成。
(一)首部
1.人民檢察院的名稱:除
最高人民檢察院外,各地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應寫明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賠償請求人為外國人時,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名稱前均應注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字樣。
2.文號:由制作刑事確認書的人民檢察院的簡稱、案件性質(即“賠確”)、確認年度、案件順序號組成。其中,年度須用四位數字表達。文號寫在該行的最右端,上下各空一行。
(二)賠償請求人基本情況
1.賠償請求人的基本情況應當按照格式中所列要素的順序敘寫。
2.賠償請求人如有與案件有關的別名、化名的,應當在其姓名后面用括號注明;賠償請求人是外國人的,應當在其中文譯名后面用括號注明外文姓名。
3.賠償請求人的住所應寫其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時,須在其后用括號注明戶籍所在地。
4.賠償請求人是外國人時,應注明國籍、護照號碼、國外居所。
(三)請求確認的具體事項及理由
分兩種情況:
1.對賠償請求人直接申請確認違法侵權情形是否存在的,要寫明賠償請求人于×年×月×日,請求本院確認(國家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的哪種情形)。
2.對賠償請求人直接要求檢察機關賠償,檢察機關受理后,審查發現請求賠償的事由沒有經過確認,檢察機關主動進行確認的,要寫明賠償請求人于×年×月×日,以……(申請賠償的理由),要求本院……(申請賠償的具體事項)。但本案的侵權事由未經依法確認,根據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本院依法進行確認。
(四)確認的事實和依據
1.要寫明確認所依據的事實,敘述事實要清楚。
2.要寫明認定事實的依據。
(五)確認結論
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請求確認的違法侵權事由存在的,應寫明根據《國家賠償法》第×條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確認請求(賠償請求)依法給予確認;經審查認為賠償請求人請求確認(賠償)的違法侵權事由不存在的,應寫明根據國家賠償法第×條的規定,對×××(賠償請求人姓名或名稱)的確認請求(賠償請求)依法不予確認。
(六)尾部
1.刑事確認書應加蓋人民檢察院的院印。
2.刑事確認的年月日,為簽發確認書的日期。
三、本文書一式二份,一份送達賠償請求人,一份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