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人是刑事訴訟法中廣義上的訴訟參與人。刑事辯護人的范圍可能是很多人都不了解的內容。刑事訴訟法關于刑事辯護人的規定是明確的。下面,律霸小編為您整理刑事辯護人的范圍。
刑訴法第32條: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下列人員不得被委托擔任辯護人:
(一)被宣告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
(二)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
(五)本院的人民陪審員;
(六)與本案審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
(七)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
前款第(四)、(五)、(六)、(七)項規定的人員,如果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由被告人委托擔任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律師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小編為您整理了刑事辯護人的積極范圍和消極范圍的內容,希望以上內容對你有所幫助。在了解了刑事辯護人的范圍后,如果你還需要了解刑事辯護人的權利等其他內容,可以咨詢律霸網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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