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不消耗過多的人力、物力、財力,一般要求人們法院在限定期限內結案。這是我國自古代以來就有的規定。到現代,為了將這一理念完善化,在2000年9月我國最高人們法院通過了《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在此法規中,將案件審理的一般時長是多少,案件審理時間過長當事人應該怎么辦等相關事項都明確化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適用普通 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期限情況作為審判管理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案件審理期限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審理期限屆滿前的催辦制度。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建立案件審理期限定期通報制度。對違反訴訟法規定,超過審理期限或者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通報。
第二十三條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辦案,或者因過失延誤辦案,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審判人員故意拖延移送案件材料,或者接受委托送達后,故意拖延不予送達的,參照《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分。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對各類案件的審理時限都有明確規定,若在期限內不能結案,應當申請延長時限,未經申請二而延時為結案的,按相關法規進行處罰。可見,若法院審理案件時間過長,當事人可向相關機構檢舉該法院的延時行為。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新婚姻法離婚條件有哪些
2020-12-22女方法院起訴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2020-12-28有人通過假離婚買房,那么假離婚買房流程是什么?
2021-02-11離婚協議書的格式怎么寫,離婚協議范本
2021-03-19女方單方面提出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2020-11-26最新離婚協議書格式
2020-11-13子女撫養權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2021-03-16湖南省單獨二胎政策是怎樣的
2021-03-22未成年人法定監護人的職責有哪些
2021-02-21關于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判決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2021-01-17離婚后孩子撫養權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2021-02-12夫妻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如何解決
2021-02-23一方出軌離婚財產分割?
2021-02-252020年離婚財產分割訴訟費用是多少?
2021-03-07婚前財產公證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2021-03-17離婚房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2020-12-19婚內財產協議公證如何辦理
2021-01-07離婚案件中夫妻共有財產如何界定?
2021-01-22夫妻共同財產是指什么?
2020-11-30《遺囑公證細則》是怎么樣的?
2021-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