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不加刑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一項立法原則,它的目的在于保護二審中被告一方的基本上訴權利,審判機關不能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但是上訴不加刑并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適用。律霸在本文中主要介紹上訴不加刑的合法情形。
一、上訴不加刑的合法情形
(1)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2)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上訴不加刑的限制。 既有被告人一方上訴,又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同樣不受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限制。
(3)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訴的被告人的刑罰,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罰;
(4)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檢察院只對部分被告人的判決提出抗訴的,對其他第一審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罰。
(5)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只是認定的罪名不當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罰的情況下,可以改變罪名;
(6)對被告人實行數罪并罰的,不得加重決定執行的刑罰,也不能在維持原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不變的情況下,加重數罪中某罪的刑罰;
(7)對被告人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原判決宣告的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8)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判處的刑罰畸輕,或者應當適用附加刑而沒有適用的案件,不得撤銷第一審判決, 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罰或者適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二、特殊規定
(一)對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屬于刑罰性質的其他措施。如聯邦德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這種規定(指上訴不加
上訴不加刑
刑)不禁止判令拘留在醫療處所或者護理處所,或者治療酒醉處所或者服麻藥中毒處所。”又如不妨礙增加被告人訴訟費用的負擔等。
(二)在不加重原判決刑罰的情況下,對被告人可以重新認定罪名、適用較重的罰條。據日本判例規定,控訴審法院可以認定比原判決對被告人不利的事實,改定罪名。例如,一審法院以竊盜罪宣告被告人2年徒刑(日本刑法第235條規定,犯竊盜罪,處10年以下懲役),控訴審法院可以改定為強盜罪,但不能以強盜罪的法定刑處刑(日本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盜罪,處5年以上有期懲役),只能維持2年徒刑而不得加重刑罰。
(三)經上訴審法院審理裁定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證明有新的犯罪事實時,可以加重刑罰。如蘇俄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在撤銷刑事判決后對案件重新偵查。已經判明足以證明刑事被告人實施較重犯罪行為的情況時,第一審法院才能在重新審理案件時加重刑罰或者適用規定較重的犯罪的法律。"
(四)部分案件不適用上訴不加刑原則。如英國對治安法院審判的上訴案件。據英國1971年法院法規定,刑事法院在審理不服治安法院的上訴案件時,可以行使治安法院的權力。這就是說,刑事法院有權重新作出判決,給予任何懲罰,不論是否重于或輕于治安法院所給予的懲罰,但必須是下級法院有權給予的懲罰。
關于“上訴不加刑的合法情形”這一問題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編為你總結至此,上訴不加刑只適用于二審審判時,且是針對被告人的。如果你涉及到此類訴訟問題,必須分清上訴不加刑的適用范圍,在什么情況下不適用,另外,還要注意二審上訴的時間,以免對你的正常生活造成不必要的煩惱。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深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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