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在國家機關執行職務的時候,可能由于內心的抗拒、心虛、對執法人員的不信任或者對于相關規定的不理解等各種各樣的原因會出現阻礙執行職務行為。對于該種行為一般都會對阻礙執法人員進行行政處罰,以下我們就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解。
一、阻礙執行職務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二、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行政處罰的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發現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制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等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律規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對違法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
8、其他責任: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三、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行政處罰的裁量標準
1、情節較輕的,處警告;
2、情節一般的,處罰款二百元;
3、情節嚴重的,根據案情,按三檔處罰:處拘留五日,可并處二百元罰款;拘留七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拘留十日,可并處二百至五百元罰款;
4、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情節嚴重:
(1)帶頭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2)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惡劣的;
(3)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的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進行行政處罰的阻礙職務行為其社會的危害性并不是特別大,但是其本質上有不能所提倡,否則不利于政府權威的樹立,也不利于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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