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很多夫妻因為這樣那樣的原因,導致了最終的離婚,一般情況下,都可以區分誰在離婚中有過錯,誰應當付主要責任。人們對離婚財產的分割一直都投入了很多目光,法律規定,過錯方要給另一方以賠償,無過錯方有權利主張自己的權利,那么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方能分割到多少財產呢?
一、有錯過方賠償的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要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如果你的另一半存在過錯情形,你可以主張損害賠償,但是這一條在現實生活中由于難以收集證據,法院難以支持。
二、少分或不分共同財產情況:
我國《婚姻法》第47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因此,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三、具體的財產分配
1、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所得原則上平分,一方證明另一方有過錯的,可以要求多分財產。
2、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
3、具體財產分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離婚財產分配上是一般會考慮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5、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主張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 離婚財產分割有過錯方 要對無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的,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存在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的區別對待,都可以平等的獲得財產。現在有過錯方少分財產的原則已經被婚姻法摒棄了,現在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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