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怎么分?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二、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1.夫妻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離婚時其自然增值屬于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用于出租,離婚時其租金收人屬于經營性收人,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應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應當本著平等公正的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隔。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存在著很多分歧和矛盾的,應當盡量達到一致,如果沒有達到一致,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司法判決來進行界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進行平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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