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又稱為倉儲保管合同,而租賃合同是指自己或者他人將自己的東西出租出去來獲取一定的利益所簽署的合同。而這兩者看起來似乎并無太多聯系,但在法律上卻是有的。接下來關于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律霸小編在下文為您解釋分析。
一、倉儲合同的定義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業是專為他人儲藏、保管貨物的商業營業活動,是現代化大生產和國際、國內商品貨物的流轉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
二、倉儲合同的法律特征
1、倉儲合同為諾成合同。為約束倉儲合同雙方的行為,更好地維護雙方利益,法律規定倉儲合同自雙方達成合意時起就成立,而不需以存儲貨物的實際交付。因此,《合同法》第382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起生效。
2、保管人必須是擁有倉儲設備并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根據1985年9月25日國務院批準的(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第3條的規定,保管人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依法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法人。
3、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由于倉儲業是一種商業營業活動,因此,倉儲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這與一般的保管合同不同,因為保管合同既可有償、也可無償。
三、租賃合同的定義
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應當保證在承租人租賃期間的合同約定的用途,承租人按合同約定的方式使用承租物,對承租物的正常損耗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使用承租物,致承租物損害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租賃物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或者法定解除的條件時,租賃合同可以中止、終止、變更、解除。
四、租賃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賃合同是轉移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合同。在租賃合同中,承租人的目的是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出租人也只轉讓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不轉讓其所有權;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須返還租賃物。這是租賃合同區別于買賣合同的根本特征。
2、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租賃合同中,交付租金和轉移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之間存在著對價關系,交付租金是獲取租賃物使用收益權的對價,而獲取租金是出租人出租財產的目的。
綜上所述便是倉儲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在此看來,倉儲合同為有償合同,保管方可以通過保管物品來獲取自己相應的報酬,而租賃合同也屬于有償合同,另外當租賃物無法滿足租賃合同上的條件時,合同可以終止取消,二者在此性質上是相同的,望讀者注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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