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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活動中,訂立合同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形式,免責條款則常常出現(xiàn)在合同中,它往往是為了限制或規(guī)避責任而設(shè)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免責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免責條款的效力是如何認定的呢?為了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更好地利用免責條款,小編接下來將為您詳細解答。
一、免責條款是什么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fā)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shè)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于民事法律行為。
二、免責條款的特點
1、免責條款是一種合同條款,它是合同的組成部分。
因此,許多國家的法律規(guī)定,任何企圖援引免責條款免責的當事人必須首先證明該條款已經(jīng)構(gòu)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則他無權(quán)援引該免責條款。
2、免責條款是事先約定的。
當事人約定免責條款是為了減輕或免除其未來發(fā)生的責任,因此只有在責任發(fā)生以前由當事人約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的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在責任產(chǎn)生以后,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xié)議而減輕責任,則與達成免責條款是有本質(zhì)區(qū)別的。
3、免責條款旨在免除或限制當事人未來所應負的責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責條款可以分為兩類:
1)限制責任條款,即將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限制在某種范圍內(nèi)的條款。例如,在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的賠償責任不超過貨款的總額。
2)免除責任條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臺上標明“貨物出門,恕不退換”,就屬于免除責任條款。嚴格地說,限制和免除責任的條款還是有區(qū)別的。 在一般情況下,法律對免責條款的有效條件比對限責條款的有效條件要求更為嚴格。但是,由于免責條款和限責條款都是為了排除當事人未來的責任,因此,對這兩種條款在理論上并沒有作嚴格區(qū)別,一般將其統(tǒng)稱為“免責條款”。
三、免責條款的無效認定
對于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采取了不同的態(tài)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為此,《合同法》第53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guī)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chǎn)損失的”。之所以規(guī)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quán)利和合法權(quán)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guī)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quán)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quán)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shè)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qū)Ψ疆斒氯颂嵝炎⒁夂驮敿氄f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于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shè)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qū)Ψ疆斒氯颂嵝眩膊幌驅(qū)Ψ疆斒氯俗鞒鋈魏握f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么懵懂簽約,要么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guān)于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guān)條款,并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shè)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公司未盡提醒說明義務而敗訴。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并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么就無異于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并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xiàn)在雇傭合同、醫(y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quán)相關(guān)的合同中。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guī)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guī)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被事先特約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guān),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chǎn)損失是觸及了社會一般道德范疇,還是屬于違法范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于國家、社會所抑制的范疇。當然對于因一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雖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共利益觸及不大、影響甚微,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xié)調(diào)。司法實踐中對一般輕微過失的損害的態(tài)度是:受害人請求賠償?shù)模枰灾С?受害方愿意免除侵害方責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chǎn)生的責任,沒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人往往是趨利避害的,因此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為了限制或規(guī)避責任,會設(shè)定相應的免責條款。是不是所有的免責條款都具有法律效力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所有我們有必要了解到底有哪些免責條款是無效的,并對免責條款的效力進行認定。如果您還有疑問,更多相關(guān)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汕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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