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今委托托管業務極其流行的時期,很多人在處理貴重物品及相關閑置房產時都會選擇托管的方式,以避免相關不必要的損失出現。那么,委托托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為您解答相關疑惑。
委托托管合同糾紛案件在審理時需要注意那些問題?
一、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區分
在實踐中經常將委托合同與委托代理相混淆,從而不利于保障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委托與代理并非必然并存。代理關系的發生是基于代理權,代理權又可分為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直接規定的法定代理和基于法院指定或有關機關組織的指定代理。
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委托事務的義務
正確理解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義務,因為辦理委托事務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中承擔的首要義務。針對此一義務,在審理過程中應強調以下三方面的內容: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忠實地在委托權限范圍內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以確保委托合同的人身屬性;受托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認真辦理委托事務。
三、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報告義務
合同法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報告委托事務的處理情況。委托合同終止時,受托人應當報告委托事務的結果。這是受托人的報告義務,但委托人與受托人也可以在委托合同中對于報告義務予以特別約定,從而減輕受托人的報告義務。如果委托人不要求報告的,則受托人不必報告;
四、委托合同中對不得終止合同條款的理解
委托合同中約定有當事人不得終止合同的條款是否有效應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般情況下,應為無效。因為委托合同是基于當事人雙方彼此的信任而訂立和履行的,若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則違背了委托合同的性質。
如果委托不只是以委托人的利益為目的,受托人與其處理的委托事務亦有正當的利益關系,使得處理該委托事務完畢極為必要,此時若允許委托人自由終止委托,將會導致受托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雙方訂立的關于禁止當事人使用合同解除權的條款應為有效。
簡單來說,因為委托托管合同簽訂的不規范,使得相關糾紛常有發生。因此,在處理線管責任糾紛時,審判人員需要注意一些問題,還需要在此基礎上處理好諸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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