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擔保合同,擔保合同中一般會對擔保人的擔保期限作出相關的約定,那么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怎么辦呢?我們的擔保法中有沒有對擔保的期限作出相關的具體法律規定呢?現在律霸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擔保人的擔保期限的相關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的期限執行,沒有約定的,按以下的規定執行:
關于擔保期限,我國《擔保法》規定: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條,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根據上文可知,在合同中有規定的按照合同執行,沒有規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如果您想要了解這方面的其他內容請具體聯系律霸,我們會根據您的具體問題,為您做最專業,最全面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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