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經濟的不斷提高,近年來關于高空墜物傷人的案例不斷增多,一般都是在高樓層物品墜落而造成的,高空墜物的社會危害很大,在一些案例中,甚至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而在我國關于高空墜物的相關法律條文還不是十分完善,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高空墜物傷人賠償的標準是什么呢?讓我們一起看看!
一、理論上認為,整個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
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采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后果。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沖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傾向于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么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回避了正義價值。
二、面對價值沖突,要盡可能平衡責任來確定不同主體應當承擔的責任,可以最大程度實現法的價值,維護當事人的利益, 以明確此類民事案件的民事責任主體。
由此, 從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平( 保護弱者) 的角度,這種觀點是可取的。如果要求受害人必須指出誰是具體的侵害人才能獲得賠償,無異于剝奪了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利于實現法的價值的平衡。由此,對上述法條的理解應當理解為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作這樣的理解,并不定僅僅為了民法救濟的方便。實際上還可以有其它的理論支撐。建筑物作為整體而言,對所有者或管理者客觀上形成了共同共有關系。民法規定, 按份共有的財產, 所有權人在內部按份承當責任,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共同共有的財產,所有權人對內平等地承當義務,對外部承當連帶責任。建筑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三、我國《民法通則》明確規定, 所有權人在行使其財產所有權時, 不得違反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由此可以認為,建筑物上的墜物造成他人損害,就是建筑物的共有人中的一個或幾個在行使其對建筑物的所有權時,出于故意或過失的過錯損害了他人利益,建筑物的所有所有者或管理人都應該對造成的損害承當連帶責任。當然,這里要說明的是,責任主體不限于所有者,也包括管理者或占有者。因為現實中,建筑單元所有者與占有者很多是分離的,在此情況下,要現行占有者承擔責任才是公平的
所以如果在現實生活中遭遇到高空墜物,不僅僅要保護自身的安全,也盡量報警,讓警方找出高空墜物的持有人,因為在這種情況下高空墜落無論是有意或者無意,都是一種十分危險的行為,而高空墜物傷人賠償的標準在我國的民法通則中有一部分法律使用,這樣也為高空墜物傷人賠償的案例提供了法律支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什么是事實婚姻?與非法同居有什么區別?
2021-02-03夫妻婚前協議書范本
2021-03-17婚前財產公證需要多少費用
2020-12-04夫妻分居協議怎么寫?
2020-12-022020年女方離婚起訴書怎么寫?需要注意什么?
2020-12-26在中國離婚率原因有哪些
2020-11-11民政局離婚協議書范本2020是什么
2021-03-23軍人訴訟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2020-11-16離婚協議書怎么寫才具有法律效力
2020-11-16離婚法院判決收費嗎?收費多少?
2020-11-24離婚后孩子撫養費標準有哪些?
2020-11-28離婚后子女撫養權如何爭取
2021-02-12離婚小孩撫養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2020-11-12怎么寫子女撫養費起訴狀
2021-01-13變更孩子的監護權的法律程序?
2020-12-08子女撫養權答辯狀范文怎么寫
2021-03-19非婚生子女撫養費標準是多少
2020-11-21離婚協議附帶孩子撫養權問題是什么?
2021-01-09出生證明辦理委托書
2021-02-08怎么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2021-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