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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表面上來看關于房屋所有權是非常好確定的,但是除了公民本人的不動產以外,針對不動產的共有部分的所有權問題引發過不少糾紛。因為房屋所有權的問題而引發的糾紛,基本上都是參照我國制定的新物權法解決的。由于房屋所有權對大家來說是至關重要的不動產權利,因此,小編要帶大家了解的法律常識就是新物權法房屋所有權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一、新物權法房屋所有權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有關房屋所有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八條:
第三十九條 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四十條 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人、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七十條 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第七十七條 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九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于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二、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房屋所有權是占有權、管理權、享用權、排他權、處分權(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與、繼承)的總和。
1、占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房屋進行直接的實際控制或掌握的權利。占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占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與非善意占有。
2、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享用權。房屋租賃活動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指所有權人對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質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①無損于房屋的本質。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權。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經濟收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伙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權。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對其房屋有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
一般說來,完整的房屋所有權,必須同時包括上述四項權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權有時會脫離所有權。
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方式
1、依法新建的房屋;
2、添附的房屋,如翻建、擴建、加層等;
3、通過買賣、贈與、互換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所有權的房屋;
4、繼承或受遺的房屋。
前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方式,即直接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的所有權;后兩種方式稱為公民房屋所有權繼受取得,即公民通過某種民事法律行為從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權。
明確規定房屋所有權人肯定對自己的不動產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和處分的,而且房屋所有權人在使用自己不動產的時候,不能夠損害其他業主的權益。除了自己的不動產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一定的權利同時也要承擔義務,房屋所有權人對于公共建筑物設施的費用一般都是分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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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白艷霞律師.畢業于西南政法大學,從事法律工作以來憑借扎實的法學功底.較強的代理訴訟經驗及多年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經驗.為當事人挽回了巨額經濟損失.得到了當事人普遍好評.有多起婚姻家庭繼承糾紛.借款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等民事代理業務.通過積累大量的辦案經驗現主要向合同糾紛.物流糾紛.公司業務.工程建筑等領域邁進并取得不錯的效果.尤其是對民事糾紛案件有著獨到的見解和處理流程.積累了大量的判例.在訴訟業務中.能夠對案件爭議焦點和法官審理思路有準確把握.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核心需求,在非訴業務中.把在訴訟中積累的經驗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為當事人提前預防風險.盡量不發生糾紛或在產生糾紛時能最大化降低損失.白律師竭誠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前來探討咨詢法律業務!可電話聯系15025465062微信號:1502546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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