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zhuǎn)婦女、兒童的行為。犯此罪怎么判?判幾年?拐賣婦女、兒童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律霸小編在本文中作了詳細介紹,詳情請看下文。
犯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chǎn)。
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
(一)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認定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zhí)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guī)定,這里所說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jié)。在具體執(zhí)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
(二)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jù)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guī)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三)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zhuǎn)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xiàn)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shù)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shù):我們認為,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shù)之中。
(四)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認定根據(jù)1991年“兩高”《解答》的規(guī)定,這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而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無反抗行為,都應當按此項規(guī)定處罰。但如果不違背婦女意志的奸淫行為,則不在此列。比如婦女自愿被他人拐賣,在拐賣過程中又自愿地與拐賣人性交,任拐賣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婦女人身權利之性質(zhì),不應適用本法第240條第1款“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之規(guī)定。當然如果被拐賣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人明知而與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質(zhì),應適用該項規(guī)定。總之,這里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必須是在性質(zhì)上已構成強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為(但奸淫既遂與未遂在所不問)。
(五)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認定這里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1)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即指采用引誘、欺騙、強迫方法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應限于拐賣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是先有引誘、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爾后又起意將婦女出賣的,或者拐賣婦女之后,又通過各種途徑對該被拐賣的婦女引誘、強迫而使其賣淫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引誘賣淫罪(當對象為不滿14周歲少女時,則為引誘幼女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對行為人實行數(shù)罪并罰。(2)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這一情節(jié)中,要求拐賣人明知收買人迫使該婦女賣淫。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收買人將婦女買去是迫使其賣淫,對行為人追究這一行為的刑事責任(表現(xiàn)為從重處罰)沒有合理根據(jù),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
(六)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
公安民警解救受害兒童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nèi)。如果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故意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殺害或重傷,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重傷)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可以由綁架行為構成。那么,對于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在本法第239條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被明確規(guī)定為綁架罪的一個從重情節(jié),故意重傷作為從重情節(jié),根據(jù)“舉重明輕”邏輯,也內(nèi)涵于法條之中,因此對行為人不必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綁架罪實行數(shù)罪并罰。這就存在著矛盾之處,尚須有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七)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認定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行為人是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的客觀行為中之何種,只要其具有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目的,均與此情節(jié)符合,而不要求實際上已將婦女、兒童賣至境外,離開國境線。“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qū),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qū),香港、澳門已經(jīng)回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八)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采用偷盜的方式使嬰兒脫離其監(jiān)護人的監(jiān)護,有時候公安部門打拐時解救被拐賣兒童,因為嬰兒沒有認知能力,沒有辦法找到嬰兒親生父母,給被拐賣者造成終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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