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想將一個行為認定為走私毒品犯罪,那么就需要從法律規定的走私毒品罪的犯罪構成以及立案標準入手,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那么才能定罪處罰,追究刑事責任。關于走私毒品罪怎么認定的問題,律霸小編將在下文中為您解答。
一、走私毒品罪犯罪構成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對于走私、運輸、制造毒品犯罪,只有達到十六周歲才負刑事責任。對于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過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實施了走私行為,就不構成犯罪。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沒有要求構成本罪必須以營利為目的。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本罪的對象是毒品。根據本法第357條規定:“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二、走私毒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毒品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郵寄毒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行為方式主要是輸入毒品與輸出毒品,此外對在領海、內海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購買毒品的,應視為走私毒品。我國刑法第347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看完上文的內容后,你是否已經清楚實踐中該如何對走私毒品罪進行認定呢。關于走私毒品罪,要是你還想了解其他的內容,如處罰、司法解釋等等,你都可以聯系我們律霸網站的在線律師進行了解。希望上述內容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分居兩年 離婚證據有哪些
2021-02-10最新離婚協議書范本2020
2020-12-08辦理協議離婚程序
2021-03-13自愿離婚協議書內容是什么,自愿離婚手續是怎樣的?
2021-01-07離婚手續在哪里辦理
2021-02-04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如何
2021-01-19離婚協議書范文簡單范本是什么
2021-03-25離婚官司費用是多少,訴訟離婚怎么收費
2021-02-22新婚姻法離婚房產的具體規定有哪些
2021-01-06監護人證明怎么寫?
2021-02-03寧夏單獨二胎政策
2021-03-24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書怎么寫才有法律效力?
2021-01-06繼子女有繼承權嗎?繼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繼承?
2021-02-09被執行人拒付撫養費被拘是否符合我國法律的規定?
2021-02-02離婚孩子撫養權糾紛怎么解決?
2021-03-24離婚案件孩子撫養權怎么判?
2021-03-19哪些情況下能夠做親子鑒定?需要哪些手續?
2021-01-25親子鑒定流程是怎樣的
2020-12-152020年最新婚前財產協議的范本
2021-01-27離婚損害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