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家對知識產權的重視,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已新鮮出爐。新的條例以當事人為基礎,做出了一些新的規定。對于商標方面,也進一步的細分出來。對于國家出臺的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如何解讀?接下來律霸小編帶大家看看。
為更好滿足申請人的多樣化需求,修改后的商標法取消了原商標法對商標注冊的“可視性”要求,將聲音納入到商標可申請注冊的范圍。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法規處原處長介紹,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五個條件:
一、是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
二、是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
三、是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盤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盤中。
四、是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采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
五、是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此外,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原處長說,修改后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電文方式提出。關于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條例還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
修改后的條例完善了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注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據介紹,這些規定有利于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于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解讀出來的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由此,我們可以得知,國家對知識產權越來重視,對商標的使用也越來越規范。當事人的權益有了更好的保障,也打擊了社會上的不良風氣。維護了社會秩序。更多相關問題,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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