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軍事活動都需要用到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重要的軍事設施如果出現問題危害的可能就是國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安全,因此保障我國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的質量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有人因為過失提供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是違法行為,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客體是什么?
一、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客體是什么?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以及國家安全。我國有關軍事法規對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生產、銷售有嚴格的規定,并建立了一整套相應的制度,任何不按規定要求的標準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都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與此同時,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用途在于對敵作戰,保衛國家安全,但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被提供給武裝部隊,輕者造成人身傷亡,重者危及國防利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合格的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是指武器裝備、軍事設施不符合安全使用的標準。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和中央軍委作出規定。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提供給武裝部隊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所謂提供,包括為武裝部隊從事生產、制造、修筑、裝配、修理等過程。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表現與上罪同,不再贅述。
過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的,必須造成嚴重后果,才構成本罪,這是與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的區別,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給武裝部隊的行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不構成犯罪。所謂嚴重后果,是指造成裝備、設施嚴重毀損,經濟損失嚴重的;釀成人員傷亡的責任事故的;嚴重影響部隊完成任務的等。
二、刑法條文
第三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款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而提供給武裝部隊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過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裝備、軍事設施罪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國家的武器裝備的管理制度。我國對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的管理制度是很嚴格的,如果有人犯有此罪,會被處理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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