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但是目前在我國社會生活中,依舊存在著搶奪軍用物資等違法行為,由于這些違法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比較高的,故而我國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范,對這些罪名加以規定。搶奪軍用物資罪的規定是怎樣的?現在就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搶奪軍用物資罪的規定是怎樣的?
軍用物資,是指除槍支、彈藥、爆炸物以外的所有軍事用品,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應當認定為本法第127條規定的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里的搶險、救災、救濟物資,是指搶險、救災、救濟用途已經明確的物資,包括正處于保管、運輸或者使用中的。對于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必須查明行為人是否明知為這些物資而搶劫,如果行為人事前或者事中并不知道所搶劫的是這些物資,不屬于這種情形。
二、搶劫罪如何處罰
本法第267條第2款規定:“攜帶兇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法第269條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26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根據本法第263條的規定,搶劫罪的處罰有兩個法定刑幅度,一個是對一般情形的搶劫罪適用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較低的法定刑幅度,另一個是對具有法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搶劫罪適用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較重的法定刑幅度,那么,對于本法第267條第2款和第269條規定的搶劫罪的處罰,也有這兩個輕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對于這兩種搶劫罪,沒有其他嚴重情形的,應綜合全案情節,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裁量決定具體應判處的刑罰:如果有本法第263條規定的八種嚴重情形之一的,應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的法定刑幅度為基礎,綜合全案情節,裁量決定應具體適用的刑罰。
三、搶奪軍用物資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1、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秘密竊取或者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軍人盜竊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行為,違反了軍人的職責,危害了國家的軍事利益,而不僅僅是侵犯了財產權利,因而對這種行為本法作了單獨處罰規定,而沒有按照一般盜竊、搶奪罪處罰。
2、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論行為人非法占有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是出于經濟原因,還是為了報復他人等其他原因,都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根據刑法規定,盜竊、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們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搶劫了軍用物資的情形,都是觸犯了刑法對搶奪軍用物資罪的,若實施搶劫行為的主體,不知道該物資屬于軍用物資,則會按照一般的搶劫罪處理。就實際情況來說,搶劫軍用物資的處罰是比搶劫罪的處罰要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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