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在大家的日常生活當中,當說到危險物品的時候,大多數人都會表示并沒有怎么接觸過,也不是很了解,所以說當說到危險物品肇事罪的時候,大家就更加的不了解了,不僅僅是對該罪的主體,甚至是內容,那么什么是危險物品肇事罪,危險物品肇事罪犯罪主體是什么呢?
一、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從司法實踐中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從事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職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構成本罪。
二、什么是危險物品肇事罪
危險物品肇事罪概念
危險物品肇事罪,是指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由于過失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危險物品肇事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的,即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危險物品。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行為人必須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由于危險物品本身所固有的高度危險性,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過程中,一旦使用、管理不當,就可能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為了保障安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上述危險物品,國家有關部門陸續頒發了一系列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如《民用爆炸品管理條例》、《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置保護條例》、《核材料管理條例》、《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關于搬運危險物品的幾項辦法》和《關于加強煙花爆竹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緊急通知》等。上述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危險物品的范圍、種類以及其生產、儲存、運輸、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等都有著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在確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行為這一客觀特征時,必須嚴格依照有關危險物品的管理規定,才能作出正確的認定。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就有可能構成本罪,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即使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也不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違反危險品管理規定的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具有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的主觀心理。至于行為人對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的本身則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刑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后果特別嚴重,主要是指致多人傷亡的;或者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的等。
很多人在接觸到危險品的時候,都會去仔細的研讀一些相關的資料,而危險品肇事罪便是相關人員需要去仔細了解的一項罪名,至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怎么判,其實在我國的刑法分則當中,對該罪是做了詳細的規定的,比如說只有在后果特別嚴重的情況的下才會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一般主體,也就是一般來說任何自然人都可以實施的犯罪,當然還需要滿足相應的犯罪的其他構成的要件,比如說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存在一定的正當化事由等等,可以說這個罪在理解的時候還是比較的簡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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