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區別有很多,但總有人只會用是否給錢來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這是錯誤的做法。實際操作中是不會以是否給錢來作為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區分標準。對此,我們可以看看一下相關內容的介紹。
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日聯合出臺了《關于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嚴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
為保護未成年人特別是兒童健康、安全成長,免受違法犯罪侵害,意見規定,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據了解,截至2012年底,我國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有3億多人,其中14歲以下的兒童有2億多人。
“當前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猥褻,誘騙、組織、強迫未成年少女賣淫等違法犯罪活動時有發生,雖然在所有刑事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這些犯罪給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惡劣的影響?!弊罡叻ㄔ盒侣劙l言人孫軍工說。
據最高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周峰介紹,意見強化了辦案機關及時立案和收集、固定證據職責,重點明確了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的認定原則;強調對于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以強奸罪論處,不能以是否給付幼女金錢財物作為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界限;規定對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奸淫、猥褻農村留守兒童,以及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等情形從重處罰;明確對于強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緩刑等。
首次明確從重處罰七種情節
《意見》首次明確對強奸、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的七種情節從重處罰。這七種從重處罰情節是:
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系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進入未成年人住所、學生集體宿舍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采取暴力、脅迫、麻醉等強制手段奸淫幼女、猥褻兒童犯罪的;
對不滿十二周歲的兒童、農村留守兒童、嚴重殘疾或者精神智力發育遲滯的未成年人,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猥褻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實施強奸、猥褻犯罪的;
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輕傷、懷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有強奸、猥褻犯罪前科劣跡的。
如果以是否給錢來區分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那么只會讓犯罪人鉆法律的空子,逃避其應該承擔的刑事責任。很明顯,這樣的做法對被害人及其家屬來說都是不利的。所以,在我國是不能以是否給錢作為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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