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軍隊有著鐵一般的管理紀律,我國的武器裝備在使用的時候,都會進行登記和審核。即使是有一些廢棄的武器裝備不計劃使用了,但是按理來說相關人員也不可以對廢棄的武器裝備進行遺棄,是需要經過審核以后做特殊處理的。下面小編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遺棄武器裝備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一、遺棄武器裝備罪的概念是怎樣的?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
構成要件:
第一,侵犯的客體,是部隊武器裝備的管理程序。
第二,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抗命令,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是根據作戰的需要而丟棄一些武器裝備以誘惑敵人,不屬于遺棄武器裝備罪。
第三,犯罪主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者、保管者、指揮者。第四,主觀方面是故意的,犯罪的主體可以是多種多樣,不管動機如何,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處罰規定:
根據刑法第440條規定,對本罪處罰分以下兩個檔次:一是對犯有本罪情節一般的,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是對犯有本罪,遺棄重要或者重大武器裝備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怎么認定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
(一)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與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罪的法條競合
本法對這兩種犯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系。軍人非法出賣部隊武器裝備的,應優先適用本章的規定,以非法出賣武器裝備罪論處。
(二)將盜竊、搶奪的武器裝備又出賣、轉讓的定罪
盜竊、搶奪武器裝備后又將其出賣、轉讓的,應根據重罪吸收輕罪的原則,以非法出賣,轉讓武器裝備罪論處,而將盜竊、搶奪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但如果盜竊、搶奪的是槍支、彈藥、爆炸物,則應以盜竊、搶奪武器裝備、軍用物資罪定罪,依照本法第127條第2款的規定處罰,而將出賣、轉讓的行為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
遺棄武器裝備罪是指負有履行保管武器裝備義務的軍人違抗命令,對武器裝備進行遺棄的這樣一種行為。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部隊的武器裝備管理秩序,釀成了嚴重的后果的話,會面臨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軍隊將武器裝備嚴格管理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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