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法律手段,用人單位終止與員工的勞動合同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具體的法律規定來分析,關于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我們小編也為大家進行了一些總結,以便于企業和員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一、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并且單位不用提前通知。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工資與補償如下的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用人單位在沒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的情況下,可以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后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終止勞動合同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嗎?關于這個問題法律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在符合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條件下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如果沒有法律支持就需要提前通知并且支付補償金,關于勞動關系的解除是我們經常遇到的事情,可是我們真的得到了法律給予我們的保障了嗎,律霸的專業律師可以為您解答關于勞動合同的實際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霸三門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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